房产证写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侯先生与妻子孙女士是大学同学,在校期间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毕业后,二人登记结婚。登记后,由侯先生的父母出资90万、孙女士的父母出资10万,买了一套房子作为他们结婚用的新房。买房时,侯先生与妻子的感情非常好,侯先生为了表示诚意,在房产证上只填写了妻子一个人的名字。几年后,侯先生与妻子孙女士因为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侯先生十分困惑,因为妻子提出,既然房产证只有她一人的名字,那房产要全部归她所有,要求侯先生净身出户。面对妻子的要求,侯先生不知如何是好,明明是当年自己父母出钱买的房啊!他想问,离婚的话,这套房子应该完全归女方所有吗?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于侯先生的这套房子来说,这是两人婚后双方父母为孩子出资购买的,但均未声明是对自己一方孩子的赠与。根据上诉法条分析,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子为小两口共同所有,即使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二人婚后共同所得。因此,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夫妻双方在买房的时候应该做好细致的财产约定以及和父母之间的赠与约定,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办理公证或者律师见证,这样一来,即使是日后双方婚姻无法继续,法院还是会按照夫妻双方事先的约定处理,避免在财产分割时发生纠纷。